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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关于院外自然人劳务费代扣代缴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通知

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:2026-10-27 17:39:29 文章作者:本站编辑

研究院各相关部门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826号)、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)等法律法规要求,自2026年11月1日起,我单位向院外自然人发放劳务费时,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。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适用范围

院外自然人提供的以下七类应税服务:研发服务、软件服务、设计服务、咨询服务、广播影视节目(作品)制作服务、文化服务、教育服务。

二、计税规则

每人单次(日)不含税发放金额≥1000 元的,全额代扣代缴增值税;不足 1000 元的,不代扣增值税,但我院仍需按规定完成税务申报;同一天多次向同一自然人支付酬金,应合并申报计算。

(一)增值税征收率:1%(根据现行政策,减按1%征收,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)

(二)附加税费征收率:

1.城市维护建设税:增值税额×7%×50%(根据现行政策,减按3.5%征收,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)

2.教育费附加:增值税额×3%

3.地方教育附加:增值税额×2%

注: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12号)规定,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自然人,免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附加。

三、重要提醒

1.网络报销系统劳务申报录入模块将于2026年10月28日(周三)17:30至10月30日(周五)17:30进行整体升级,升级期间劳务费相关业务暂停办理。

2.请各位老师于2026年10月28日(周三)下班前完成劳务费单据的申报与投递,逾期未投递的跨月劳务费单据将统一作退单处理,待11月按新规定重新申报办理。

3.劳务费发放表样已按照税务新政修改,11月1日之后的劳务费、咨询费、授课费请使用新表样,具体见附件。

联系人:杨老师、涂老师

联系电话:0551-62391713

特此通知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人工智能研究院财务处

 2026年10月27日

临时性劳务、咨询、授课等费用发放表(新).xlsx